功利道德的超越性¶
道德的属人性¶
道德具有属人性,不存在超人属性的道德,所有的道德理念都归结于人自身,而这种归结于人自身的道德根植于人的利益,只有人的利益能够孕育出道德,而国际社会、不同文明之间有不同的道德观只是因为他们的统治阶级有所不同,所想要追求的利益不同,于是催生出了略微不同的道德观,不同的统治阶级利益就像不同的沃土,上面会开出不同的道德之花。简而言之,道德并不根植于人的头脑之中,不根植于精神世界,人们在运用他们的大脑制定出、写出这些道德之前,这些道德已然存在了,即使知识文化不够丰富,即使没有书写工具,人的利益却不会因此而消失,人的利益不在那些道德律令、公告、法律条文之中,这些成文体系不过是体现并保护人的利益的媒介而已,人的利益在种植的庄稼之中,在豢养的牛羊猪之中,在买房之中,在繁衍后代之中,总之,在他们的现实生活之中。因此这种“功利”的道德是与所有人直接相关的,它并不因为如今“功利”二字被污名化而显得肮脏恶毒,相反,功利道德恰恰具有一种“非功利性”,它在保护“我”的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你”的利益,“他”的利益,共同体的利益,当一种道德表现的如此平等,它还是功利的吗?平等的功利会和那些污名化的“功利”含义一致吗?这里,功利本来是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保护自己的或自己集团的利益,但它又表现出某种超越性,在保护自己的或自己集团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其他平等个体的利益,它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共享性,因此与其说是“功利”道德,不如说是超越的功利道德。
前面说国际社会,不同文明之间道德观有所差异,但其实从总体上来看,又有很多相似,因此我们可以说根本上看人的利益基本是相似的,不因为国家、人种而改变,因而人的利益可以做这种区分:先天利益和后天利益。先天利益,如其名字所示,是先天的,或者说更接近于动物本能的,动物有哪些本能呢?保证自己食欲得到满足,有一个良好的庇护所满足自己的安全欲,有性伴侣满足自己的性欲和繁衍需要,或总结来说,寻求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支持自己的肉体存活和后代的存活,于是我们相应的,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道德是什么呢?财产权、婚姻权等等,他们如此重要,以至于我们需要把他们强化为“法”才能更好的保护他们。后天利益就多种多样了,但后天利益其实还是根植于先天利益之中,不管后天利益有多么高深的理由,多么神圣的思想,他们也都有一个直接现实的先天利益原因:审视我的人生,找到我是谁,找到我内心的平静,实现我内心的幸福快乐。
无知之幕的反思¶
罗尔斯在他的著作《正义论》里假定了无知之幕的存在,以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然而在现实中是很难降下无知幕的,因为在人降生后不久,第一次拥有了意识后,他便不再拥有纯粹、无知这种品质了,有了意识后他拥有了意志,拥有了知识,拥有了认知系统,拥有了压缩信息的模型,而这些恰恰消磨了他的纯粹、无知。但是即便在现实中难以做到,借助今天的虚拟技术我们却可以在虚拟世界里实现,比如打开某个虚拟世界的软件,确定参与者人数后随机给每位参与者分配属性,属性可以是种族、性别、宗教、国家等等,而这些属性参与者是不知道的,接下来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议题讨论,比如讨论:黑人奴隶法是否应该被废除?介于大家都不知道自己的“属性”是什么,多数人一定会想“万一我的‘属性’是黑人怎么办?还是废除黑人奴隶法能避免风险,最大化利益。”
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首先考虑的并不是什么公平、正义、平等之类的东西,我想在讨论某一议题时参与者心里不会首先考虑公平、正义、平等的定义是什么?这个议题是符合公平、正义、平等的吗?参与者心里首先考虑的大概很简单,“这个议题通过了会损害谁的利益吗?无知幕揭开后我可能成为受害人吗?我的利益会遭到多大程度的损害?”因而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结论,道德具有保护个人利益的倾向,应该说道德符合功利原理,可以称为功利的道德。
道德具有保护个人利益的倾向,但是,道德又表现出这样一种超越性或说矛盾性,它需要我们让渡、减损一部分自己的利益,我们不会说一个抢占座位的人是有道德的,一定是一个礼让座位的人是有道德的,这种个人利益的让渡、减损是怎么回事?道德不应当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吗?对此我们应当考虑是这样的原因造成的:个人利益的部分让渡、减损可以强化共同体的利益,从而整体上说个人的利益最终还是得到保护的。当谁都不愿让渡、减损自己的利益时,从而无法构建一种功利的道德体系时,一定会有那么一群利益猎人出现,他们用一种更加粗暴的方式狩猎别人的利益,可是在这种无功利道德体系的社会人人自危,谁又能保证自己不成为猎物呢?当他想要去狩猎别人的利益时或许阴影中早有一把猎枪瞄准了他的头部,这种情况下不仅共同体的利益遭到了极大减损,个人利益也是极大减损,因此我们需要让渡、减损一部分利益,构建这样一种功利道德体系,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利益。这种即保护又让渡、减损的特性我总喜欢称为功利道德的超越性。然而这种让渡、减损的限度又在哪里呢?罗尔斯说“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如果这种让渡、减损要求我放弃自己的生命,这还是符合功利道德的吗?这还是符合正义的吗?即便符合功利道德的又一定符合正义吗?功利道德和正义的关系又是怎样,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借助一个例子,或许每个谈论道德、正义都无法绕开的例子,电车难题(或者洞穴奇案我认为也可以作为这里的例子)。
电车难题,如果就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考虑的话,当然应该做出杀一救五的选择,因为基本数学原则,5>1嘛,但是这里当然是要有人反驳的,觉得这种论述太过简单,应该考虑不是5>1,而是5个人>1个人吗?在讨论电车难题的时候我们时常把操纵杆交给“你”,读者,但是一个人的情感意志太容易被左右了,会有恻隐之心,会有负罪感,反而不容易从纯利益角度思考问题,那么现在我们把操纵杆交给全体人类又怎么样呢?投票决定,现在每个人都没有什么恻隐之心,负罪感了,从纯利益角度投票,我想最终决定大概是杀一救五吧,因为从他们的角度看这就是最符合共同体利益的决定,五个人所能创造的利益当然是大于一个人的,这里我们不考虑投票是否涉及多数人暴政的问题,只是以投票的形式从纯利益角度做一个决定。我们甚至可以把条件加的更苛刻一些来更好的看清这里面的利益本质,如果左边轨道的那一个人是一个行将就木的老人,右边轨道的五个人有政府高官,有著名的科学家,有卓越的软件工程师……这种情况下,共同体利益的问题就更加明显了,行将就木的老人所能支付给共同体的利益并不足以购买他的生命,所以这种情况下结果或许会更加明显,杀一救五。但是,我们这里要发问了,符合利益的就一定符合道德吗?就一定符合正义吗?就一定可以执行吗?我们说道德是功利的道德,保护个人利益,保护共同体利益,也即道德是保护利益的,但保护利益的就一定是道德吗?不,我认为保护利益的并不一定就是道德,能够保护更多人利益的共同体道德并不大于个人道德,多数人的道德并不大于少数人的道德,实际上前面我们说道德表现出一种超越性矛盾性,他既表现出保护个人利益的特点,同时也表现出某种让渡、减损个人利益的特点,这里道德一样表现出了一种超越性,就是道德有明显的功利特点,但在涉及让渡、减损的利益超出道德规定的个体边界时,它又表现出某种超越性,在这种超越性之中我们不能再从纯粹功利、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似乎在涉及让渡、减损的利益在道德规定的个体边界之内时,我们的功利道德表现出数字性,5就是>1,4就是>3,可是一旦超过这个个体边界,这种数字性就消失了,利益无法进行直接比较,符合利益的共同体道德和个体道德之间也无法进行比较,比如生命权,当然应该认为它的让渡减损超出了道德规定的个体边界,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进行纯粹功利的比较,5个人的生命并不大于1个人的生命,在这里,功利道德的功利性消失了,超越性表现出来了。然而我们具体要怎么做呢?操纵杆拉还是不拉呢?我想我们只能脱离现有社会道德体系,把这个六个人当做一个新的社会体系,然后构建出一套新的道德体系,在这个道德体系里,六个人都遵守同样的道德准则,每个人都知晓并理解道德准则的意思,每个人都接受基于这种新道德准则所做出的最终抉择,可能这样才能说是极端情况下的合理道德体系,至少也不是不合理的道德体系。如果有人非要接受纯粹的功利道德,认为一切范畴内都遵守5>1的利益原则,人的生命也没有特殊性,那我们必须做出这样的约定(1)在这个社会里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道德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的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
参考文献¶
[1] [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44-157. [2] [比]米歇尔·梅耶.道德的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 [3] [英]约翰·穆勒.论自由[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4] [英]休谟.论道德原理[M].北京:译林出版社,2010. [5]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 电车难题